對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內購買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
2017-04-11 10:30:5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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調整后,2017年1月1日之后(含當日)在省內購買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,財政補貼調整為:省級財政按照調整后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35%執(zhí)行,市(州)、縣(市、區(qū))財政按照調整后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15%執(zhí)行,省、市、縣補貼比例總和為中央財政補貼的50%。
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總額不超過購車價款的50%。
同時, 對于2017年1月1日之前在省內購買的符合補貼申請條件的新能源汽車,仍按照《甘肅省新能源汽車補貼資金管理辦法》執(zhí)行,即省財政按照調整前的中央補貼標準的35%補貼,市(州)、縣(市、區(qū))財政按照調整前的中央財政補貼標準的25%補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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